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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纠纷有哪些具体问题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9-17 1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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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关于房屋纠纷有哪些具体问题?在离婚、继承或家庭财产中分割和处置完全产权房。买卖、出租、分割、抵押有限产权房。在分割完全产权房和有限产权房中要各自遵守相关原则。

   一、完全产权房的分割与处置

   完全产权即完全个人产权,是指当购房人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得公有住宅,则产权完全归个人,成为私有房屋。产权人享有完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尽管对成本价售出的房屋,规定了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的附加条件,但承认产权归个人所有,进入市场后的收益扣除有关费用、税费后也归个人所有。

   对完全产权房的分割主要体现在离婚、继承或家庭财产等纠纷中,在这些纠纷中,当事人对房改房的价值及归属争议都较大。因为当事人购买带有一定福利政策的房屋时,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如何才能公平合情合理地分割这类房屋?笔者认为应遵循三个原则:一、有利于城市住房制度改革深入进行的原则;二、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三、尊重合同、协议约定原则。

   (一)离婚、继承纠纷中房改房的分割处置

   对离婚纠纷涉及到的房改房分割处置,笔者认为一般不宜将房屋间隔分室居住,因为当事人分割居住,会导致产权分散,不利于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也会加剧有关所有权理论的混乱,而且当事人争议的住房往往无法实际间隔居住,实物分割不利于案件的实际执行。当事人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二十条处理原则进行,可采取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竞价取得。对夫妻双方均要求住房,均争房屋产权,而双方经济条件比较优越,有支付能力愿意竞价处理的,可以采取竞价分割法。竞价额在房屋实际价值基础上进行,最高出价方获得房屋取得产权,获得房屋方按其最高出价根据对方的财产份额予以补偿。(2)作价补偿法。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拍卖得款分割法。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4)暂住方式过渡法。即未分得房屋的一方立即解决住房确有困难,可采取暂住的方式过渡,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对继承纠纷中的房屋分割,可参照上述的办法进行。但对继承纠纷中,若多个继承人均争执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则法院可按照顾无住房户或住房困难户的原则,确定房屋由一方继承,得到房屋的继承人则按一定标准扣除应得遗产份额,作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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