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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8-30 1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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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实施范围二、退休、退职条件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四、审批权限五、退休、退职工人待遇六、招收子女问题七、其他问题附表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国家没有统一的实施细则以前,现对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章名一、实施范围 第一条在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固定工人;各单位1971年11月30日以前的国家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可以按照《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办理 第二条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计划内的临时工和转入地方工作后因旧伤复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革命残废军人,可以按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四)项办理退休和享受 第二条第(二)项待遇 第三条曾经有过伤史或因工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不能按《暂行办法》第一条第(四)项办理退休 第四条患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符合《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三 项的年龄条件的,也可以退休,其退休待遇按照《暂行办法》 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患矽肺病的在册工人,其所患矽肺病虽然与现在工作无关,但确实是参加工作以后得的,符合退休条件者,均由现所在单位给予办理退休 第六条戴帽的地、富、反、坏分子不能作退休处理。达到退休年龄的,可以参照《暂行办法》中有关退职的规定,作退职处理 章名二、退休、退职条件 第七条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范围和工种名称,除过去已经批准的一些工种(见附表)外,需要新增加的工种,须分别由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批准 从事高温工作是指经常在摄氏三十八度和热幅射强度三卡以上场所工作 第八条原劳动部过去已经批准一些部门列为 第一条第(二)项的工种(见附表) 其他部门如有与已批准的工种名称相同、劳动条件相同、专业性质相同的,可以由省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厅提出,经省劳动局同意后实行,报卫生部和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九条享受保健食品待遇的工种,不能作为按《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项退休工种的依据 第十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才可以按照《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二)项办理 (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上述年限是指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的实际年限。在计算连续工龄时,其中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每从事井下、高温工作一年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每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经常在摄氏零度以下低温场所工作的工人和常年居住在海拔三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工人办理。常年居住在海拔四千五百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区工作的工人,可以参照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办理 第十一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中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是指不能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正常从事其他轻便工作的工人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标准,按省卫生厅、劳动局《职工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试行草案)》办理 章名三、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连续工龄 第十二条《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所称“抗日战争时期”是从1937年7月7日起至1945年9月2日止;“解放战争时期”是从1945年9月3日起至1949年9月30日止 第十三条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按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1982年9月27日中组发[1982]11号文件印发的《关于确定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 第十四条工人退休、退职计算连续工龄,仍按照现行有关计算连续工龄的规定办理 章名四、审批权限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的工人退休、退职,由所在企业审批。行署、市、县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人退休、退职,报同级劳动部门批准;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由所在单位批准;军事系统无军籍的工人,由所在部队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按照《暂行办法》 第四条规定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工人,中央驻省的企业、事业单位,由部级领导机关征得省劳动局同意后批准。行署、市、区、县属单位 单位同意,经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省属单位,经省主管厅、局审查;省直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军事系统,经所在机关审查后,一律报省劳动局批准。报批时,要填写享受退休“特殊贡献”待遇申请表,要附有模范事迹材料或有关证件 章名五、退休、退职工人待遇 第十七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人,是指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会议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工人。“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是指直至退休时表现好的和比较好的 第十八条“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是指获得省和中央各部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光荣称号,退休时保持其荣誉者 第十九条农场、垦殖场实行工分制的工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按本人的固定底分和退休时本场的分值,计算出月工资,作为计算本人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第二十条按照本人标准工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可以将地区生活费补贴、因公残废补助费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原来享受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工人退休、退职后,到我省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不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如果从我省退休、退职到有地区生活费补贴的地方居住的,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时,应当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在内 第二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时享有附加工资、保留工资的,在国家没有统一规定以前,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在矿山井下实际工作累计满九年或井下因工致残和在井下得了矽肺病的工人,退休、退职时原享受的井下津帖,也可以与本人标准工资合并作为计算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基数 第二十二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享受与原工作单位在职职工同样的医疗待遇。必须到外县治疗的,需经负责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同意,县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到外省治疗的,需经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同意,省级卫生行政机构批准 第二十三条退休、退职工人本人享受医疗待遇的报销手续,企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发给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报销;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工人,由居住地掌管公费医疗经费的机关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现行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享受《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因工残废退休工人,其待遇应当随残废程度的变化而变化。“护理费标准”,按不超过当地一般机械行业二级工的标准工资发给。易地居住的,按居住地的护理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患三期矽肺病的退休工人,因病情严重,已完全丧失独立生活能力,饮食起居确实需要扶助时,可以按《暂行办法》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发给护理费 第二十六条工人退休时,由县和县以上城镇到农村生产队安置的,发给三百元安家补助费。到其他城镇安置的,发给一百五十元 第二十七条《暂行办法》 第七条中所称“按照现行的规定办理”,是指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工人退休、退职后,因某种情况不能及时前往居住地点,经单位同意的期限内搬迁时,本人及其随迁供养直系亲属的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可按照财政部门有关差旅费的规定办理。但只准享受一次,以后再迁移时,概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退休、退职工人回农村居住的,退休、退职工人本人及随迁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可由国家继续供应商品粮。退休、退职工人本人的粮食定量保留三个月,从第四个月起,按当地脑力劳动者的标准供应;退休、退职工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按当地居民标准供应,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执行。过去退休的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也可以从本文下达之月起改过来 回外省农村的,按外省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患二、三期矽肺病或一期矽肺合并活动性肺结核病的工人退休后,户口迁回农村的,不论是否有子女招收,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国务院1963年2月9日国经周字一00号文件规定办理。即 三个月内保持原定量不变,三个月后如果需要降低,也应根据其食量逐步降低,但最低也不应低于轻体力劳动的最高标准,由到达地粮食部门凭矽肺病诊断证明和退休证件供应商品粮。当地商业部门凭保健食品转移手续,继续按原享受的保健食品标准供应副食品,其费用由本人自付 第三十一条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的工资照发,从下月起改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退休、退职工人去世后,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发退休费、退职生活费 第三十二条退休、退职工人因为违犯法纪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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