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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会被关注的财产分割热点问题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8-30 1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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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来说大多数财产分割案都是处理离婚和同居的财产分割,而离婚财产分割主要问题在于是区分好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而同居财产分割,主要是在双方同居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划分。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范围有哪些?

      在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的分割,那哪些是可以进行财产分割的呢?它的范围是什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

    (二)共同财产是如何认定的?

      无论是离婚还是同居,既然要财产分割,最主要的还是必须先进行双方共同财产的认定,才能进行合理分割。那么如何来进行共同财产的认定呢?在离婚双方的共同财产的认定上《婚姻法》第十七条有所规定(同一)。在同居关系上的双方共同财产认定在《婚姻法》第15条有所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孙某(女)与姜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4年11月同居。1995年1月3日孙某委托表哥于某购买住房一套,并且将该房暂过户在于某名下,当月孙某与姜某入住该房。1997年孙某与姜某在房内建倒厅四间及东西平房。因孙某在台湾有亲属关系,于1996年起间断性去台湾探亲,1999年5月孙某从台湾回来后与姜某发生矛盾,孙即回台湾长期居住,孙某与姜某的同居关系由此结束。1999年10月孙某以信函方式表示将房屋卖给于某,他人无权干涉。于某以该房所有权已属自己为由,要求姜某搬离该房,姜某以该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搬出。于某无奈将姜某诉之法院。

       [审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某与孙某系同居关系,在同居期间购买该房屋,并进行了共同修建,应确认该房屋为被告姜某与孙某的共有财产。原告主张所争执的房屋系其本人购买,并且已领取房产证,又因孙某已将该房的一切权力来信言明归其所有,该房理应归其所有。因原告是受人委托购买房屋,原告对所购买房屋不具有所有权,孙某在来信中将共有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该原告,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行为无效,不予认定。原告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申请国家机关确权归自己所有,系侵权行为,不予确认。故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委托上诉人购买双方诉争之房,并将该房暂时登记在上诉人名下,上诉人以此主张该房归其所有,理由不当,不予支持。所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在离婚财产分割时会经常出现房产纠纷和另一方对财产的不坦诚现象:

       1、 在房产分割时一般会有公房分割和私房分割,而私房的分割矛盾上产生较多……

       2、那婚前买房并且还了部分贷款,在离婚时怎么分割呢?这也是房产分割时普遍出现的一个情况,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3年前,柳某购得一套商品房,首付9.2万元,余款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一年后,柳某与汤某结婚,此时柳某贷款已偿还6.3万元。两人婚后继续还贷。

  今年年初,汤某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在诉讼中,双方对离婚没  

有异议,但对房产的处理争议较大。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对房产的归属未作出实体判决,而是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判决房屋由柳某继续使用。

  汤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在离婚时所有权不完全的房屋的处理问题。由于争议的房屋存有他项权,就是通过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被进行了他项权———抵押权的登记,即在贷款没有完全清偿之前,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对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有进行阻却的权利。所以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有人认为,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买房人取得的是全部所有权,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应当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直接进行分割处理,而对所欠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进行处理。

  但法院考虑到,如果是在夫妻双方名义办理了抵押按揭手续,直接将房屋处理归一方所有,则势必要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而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很可能会以借款人的偿还能力降低为由,要求提前偿还贷款,或者要求提供其他财产进行担保而引起纠纷。因此,一般不主张这种观点。

  柳某与汤某如果要分割该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有两个方法:一是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二是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3、 在分割财产时也会有一方隐瞒、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况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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