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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需公证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9-23 10: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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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例

  马先生和陈小姐恋爱不到一年,于2005年3月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总价30万余元的房屋,并共同出资进行了装修。对此,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并办理了公证。但几个月后,为了是否与父母同住的问题,两人发生矛盾,最终导致分手。马先生要求取得房屋产权,陈小姐要求对方返还当初自己支付的购房款、装修费用并分割房屋增值部分。为此,二人都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法院经过对双方协议、公证书、银行贷款证明及取款记录等,认定房屋产权归马先生所有,而且要求马先生付给陈小姐10余万房款及房屋增值款近4万元。

  分 析:

        山西省成诚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称,在北方城市,很多女性会要求先买房后结婚,但是按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若婚前购房没有进行财产公证,二人又在短期内分手,极有可能产生纠纷。所以,婚前房产公证是保护购房人合法利益的一种有效手段。

    提 示:

        在婚前购房过程中,婚姻双方最好能做好以下三项工作,不仅能有效预防纠纷的产生,更有利于纠纷的解决。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在协议中可以设定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条件,也可以明确纠纷产生后的解决方法等。

  2、办理公证。公证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经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收集并保存证明材料。比如购房合同、付款发票、收据等,这些证明材料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会起到相当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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