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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10-05 1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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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买某,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韩高贵,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汉族。

  原告买某诉被告赵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韩高贵和被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登记结婚,2001年3月生育男孩,现随被告生活。二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性格不合,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还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事实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婚姻档案证明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

  被告赵某未提供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的婚姻档案证明系合法有效文件,本院予以认定。

  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6日登记结婚,2002年元月生育男孩赵x,现随被告生活。二人婚后感情尚可。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均应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和睦稳定的家庭环境。现被告表示双方感情还好,尚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买某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磊

  审 判 员 李向举

  人民陪审员 曲 正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邵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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