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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11-15 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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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曾某某,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

  被告刘某,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何胜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6年5月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6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共同生活时间仅两个月,2006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为此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准许原、被告离婚。被告未予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双方于2006年10月10日在宁乡县道林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自2006年12月开始分居至今,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嫁妆有:女式摩托车一辆、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冰箱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自愿离婚;

  二、被告刘某嫁妆:女式摩托车一辆、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冰箱一台、双桶洗衣机一台,概归原告曾某某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各自债权归各自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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