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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离婚的三十六个计策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4-05-30 13: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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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代理婚姻案件中,一方当事人采取“走为上”的方式来应对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或法院传唤、开庭的情况较为常见。在诉前、诉讼,诉后三个阶段都有体现——
起诉之前的“走为上”
1.搬出家门,另住他地
当夫妻矛盾加深,不能共处时,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主动搬离共同居住的房屋的情况。除了避免冲突以外,另一个原因可能是因为便利与自己的情人约会。
律师的角度考虑,当夫妻关系破裂时,如果经济条件从律帅的角度考愿,当天妻关系破裂时,如果经济条件许,一方搬出,对于说明夫妻感情的恶化程度是有一定帮助的。比如,在朋友家的暂住证明或中介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这些除了证明夫妻双方不能共同维系,还能证明夫妻间存茌分居的情况,以便适用《婚姻法》第32条法定判离的情况,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有20%的当事选择了“要离婚,先分居”。虽然在第一次判决中没有起到多积极的作用,但是,对于法院第二次起诉达到判离效果,确定分居情况具有积极的意义。
2.  “抱子”出门,销声匿迹
由于我国国策采取计划生育的原因,80%的“70后”、“80后”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有一个孩子,通常父母双方都非常想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为了达到夺取抚养权的目的,很多当事人煞费苦心。“抱子”出门让另外一方无法行直接的照顾和抚养,是近年来案件中出现的新情况。
3.锁门关机。拒不联系
当一方多次向另一方提出离婚,甚至聘请律师与配偶联系协商离婚时,另一方如果不愿意面对,甚至故意回避一方的离婚请求,或者离婚协商达不到自己满意的条件时,可能会采用锁门关机的方法“走为上”。即不家里居住或者很少在家里居住,关掉自己的手机或者改电话号码,让一方联系不上。试图用这样的办法延离婚的时间,增加提出离婚一方的心理压力,以达自己的目的。当然中国有句古话叫“躲得了初一,逃不过十五”,因此采用这种“走为上”的办法,只能缓一时之急,并非解决问题的上策。
诉讼之中的“走为上”
1,拖延时间,管辖异议
在诉讼中,即使一方将官司打到了法院,即使由法院的居间调解或审理裁决,  “走为上”计策的运用依然屡见不鲜。比如,提起管辖权异议就是“走为上”的方法之一。所谓管辖权异议,即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如果认寄送传票的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不应当由其受理,而提出的管辖异议。明确被告认为该案应由他处的某一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案件一般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即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确定的管辖法院。果被告实际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就以实际居地为管辖法院。而在实际操作当,有时候户口所在地与连续居住1以上住所地很难区分。
2,借故不到,开庭推延
即使管辖权没有问题,很多当事人依然能够抓住法律的“漏洞”或法审慎的心理,制造出“走为上”的机会。
3.不接传票,判决缺席
陆刚(化名)与贾梅(化名)系在美国留学期间认识并在美国注册结婚。婚后不久,贾梅回到上海发展,陆刚仍然在美国学习深造,由于聚少离多,长期分居,双方的感情日渐淡薄。同时,贾梅与本公司的刘某产恋情,贾梅多次与陆刚通过越洋电话、电子邮件提及分手,均被陆刚婉拒。
奈之下,贾梅向上海市某区人法院提起了诉讼。由于陆刚身处美国,案需由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将案件材料转呈外交部,由外交部驻美国事馆送达。因此仅仅送达一项,程序繁杂,耗费了三个多月时间。
可是,虽然已明确这些诉讼材料已由我驻外机构向陆刚进行送达,但是送达回证却石沉大海,没有任何音讯。贾梅再三催促法院开庭,法官一脸无奈,表示在未收到陆刚的送达回证前,不能缺席开庭。
如果不能确定陆刚是否收到了传票,只能通过公告进行送达。贾梅在交纳了几百元的公告费后,开庭的通知在2006年3月11日《人民法院报》上进行了刊登,公告期为6个月。确定该案在2006年10月7日开庭。
2006年10月7日,陆刚依旧未出庭,也没递交任何答辩意见。虽然当庭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法院告知贾梅,此案陆刚有1个月的上诉权利,并且判决仍需公告,时间为6个月。这样,此案前后用了两年之久。
可见,一方在国外的当事人采用“走为上”,不理睬国内法院的法律文书,另一方当事人的离婚时间需几年以上。在本案中,贾梅的离婚程序还算顺利,如果陆刚在公告开庭一天出现,或在上诉期间届满前上诉,案件结果胜负难测,而贾梅的离婚时间更是扑朔迷离,难以预测。
4.攻城不下,撤诉收兵
在形形色色的“走为上”计策中,一方往往通过回避、失踪等伎俩,钻了法律程序的空子,陷对方于诉讼的深渊中。虽然有些当事人走到最后获得了“胜利”,但是,更有些事人抵挡不住风口浪尖的压力,在反复作战未果后,只能偃旗息鼓,或由于判决结果对自己不利而撤诉收兵。
诉讼后的“走为上”
1.  “隐居”山林,对抗判决
对于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个别案件执行难的问题。即使在婚姻家庭案件中也是如此。蒋云(化名)与张岩(化名)经过几个月的离婚大战,终于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一纸判决后告以终止。按照法院判决,张岩应在判决生效30日内向蒋云付股权转售款168万元整。
在判决下达之前,蒋云就担心张岩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张岩转移隐匿财产,申请法院财产保,但是,由于张岩声称以上钱款均挥霍掉,导致法院无法查封。虽然大家都知道,  “挥霍”只是借口和托辞,但是法官对此也无可奈何。蒋云要求法院责令张岩提供担保,但法院仍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予以驳回。
判决书下达后,蒋云不放心,担心张岩不付对价款,几乎日夜紧随张岩,生怕他跑掉。判决生效的第17天,蒋云发现张岩匆匆赶到机场似乎意欲乘机离开。蒋云立即打电话给主法官,要求法官派法警予以制止。但是,法官无奈地告诉蒋云,由于尚未达到给付时间,因此不符合强制执行、采取相关措施的条件。
就这样,张岩一去不复返,从此就这样,张岩一云小复返,从此然此案早已立案执行,但由于无法得知张岩的下落,此案一直悬而未决。
2.移民海外,常年不归
吴悦(化名)与Mick(化名)在澳洲登记结婚。两人婚后育有一,后吴悦取得澳洲国籍。由于性格不合,双方在国内通过诉讼离婚。根据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吴悦所,Mick每月享有两次探视权。
半年后,当Mick按协议到吴悦住处探视儿子时,却被邻居告知,吴悦已将房产售出,下落不明。后Mick多方打听,才得知吴悦已取得新西兰绿卡,在一周前拿毒着儿子的护照购买了去新西兰的机票,离开了中国。她在新西兰何处居住,无从知晓。
Mick赶紧向警署报案,警署表示此非治安案件,仅能做案件登记,不能予以受理。Mick又聘请律师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庭法警告诉Mick,由于吴悦已在新西兰,他们只能对吴悦入境情况进行监控,并不能帮助Mick通过外交途径寻找吴悦。
就这样,吴悦通过“走为上”的方式将子女带出国,又因一国判决书不能在另一国直接得到承认的原因,导致Mick没有办珐探视和关爱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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