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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还有帮助义务吗?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8-24 1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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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律师解析:

  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离婚会带来种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变更,有些问题确实是令人感到头痛,这不仅仅是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各类人群。

  本案中甲乙双方由于感情问题出现离婚危机,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也是需要一并解决清楚。

  对于丙某的债务问题,非常明确,也很明显该钱是经乙先生的手花费了。但是对于甲女士来说自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钱没有经过自己的手,将来却要莫名的承担巨大的债务,其认为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债权人丙某来说,自己的债权是在甲乙婚姻期间取得的,认为应当由该夫妻二人连带承担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这样由两个人承担该笔债务比一个人的偿还能力更强,因此心里应当是更踏实的。但是最终却是因为丙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该乙先生借钱是用于其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就缺少一个“连带的债务人”,使其债权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它需要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权益有时从表象或者情理上来讲是冲突的。在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预先、事后”的审查,及时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衡量,发现问题进行补救,以免使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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