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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4-05-30 14: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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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转《转发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府[1998]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生婴儿落户随父随母自愿及未成年小孩,儿童随父落户问题(一)凡1998年7月22日后出生的婴儿,未办落户登记,需来我市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属计划内出生的,凭生育证、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可到其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纳入人口自然增长管理;如出生婴儿已在外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而要求落户我市的,可在其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按有关户口迁移审批程序优先审批,准予其在我市落户,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对其中母亲户口在外地、父亲户口在我市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落户我市,属计划外出生的,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然后再由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户口迁移审批程序予以审批落户我市,纳入人口机械增长管理 (二)1998年7月22日前出生的未成年小孩、儿童,应先在其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登记,如申请随父亲来我市落户,需先到其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进行登记,有计划、分期分批地予以解决,对其中达到我市规定入学年龄段的儿童优先审批 (三)对目前母亲户口在我市的超计划生育的未成年小孩、儿童,由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处理后,再由公安部门凭入户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给予登记落户 二、关于解决夫妻分居问题我市解决夫妻分居问题以夫妻结婚年限为条件,并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有稳定收入的,将夫妻结婚年限调整为15年。在实施一段时期后 将解决夫妻分居的结婚年限调整为10年以内。对虽然未达到以上条件,但对确实患有重病、绝症疾病和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特困户家庭,应优先解决其夫妻分居问题 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按《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解决夫妻分居的条件即结婚年限相应延长10年 三、关于父母投靠子女问题男性超过60年周岁、女姓超过55周岁,身边无子女需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公民,在我市的子女属独生子女,且子女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达到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最低标准、有稳定收入并人均生活费达到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准予其在我市落户。对于多子女的公民,有子女在其它城乡的,不应到我市落户 四、关于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的婚迁问题对农业户口的男女青年结婚后,根据自愿的原则,准予其将户口迁至配偶户口所在地;对农村女青年与城镇户口的男青年结婚,女方要求将户口迁至男方父母(必须是农业户口)处的,也准予其入户 五、关于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购买商品房的公民及其亲属来我市落户问题,按照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关于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户口管理问题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问题,按照市政府《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穗府[1990]76号)和广州市蓝印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关于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问题对到市属八区范围内落常住户口的人员,按照经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3]107号)、《关于广州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管理问题的批复》(粤府函(1993)320号)批准的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111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补充规定》(穗府[1993]6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市属八区范围外落户的人员,各地区、各部门均不得收取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 八、关于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问题根据我市城市人口发展规划和城市综合承受能力,尤其是入学学位、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承受能力,市计委应会同市教委、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每年下达人口机械增长入户指标给市公安局,其中解决未成年小孩、儿童落户问题下达专项指标,尽可能满足这方面的需要,用5年左右的时间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夫妻分居问题,用3至5年的时间解决未成年小孩、儿童的入户问题 解决好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市计划、公安、计生、教育、劳动、粮食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与市控制人口机械增长办公室密切合作,加强户政“窗口”建设,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并要公开政策规定、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监督,防止产生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广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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