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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或继承的房产税征收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4-08-15 17: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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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本文中,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王先生父母于2011年去世后,留下一套房产,该房产是2000年购买所得。王先生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了该房产,该房产价值25万元。2010年10月,他将该房产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

   二、法律分析

   受赠或继承的房产若要再转手销售,要不要征收营业税?这涉及到是否符合“满五年免征营业税”的问题。因此,首先取决于如何确认“购房时间”。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在本案中,王先生是通过继承取得该房产,该住房的购房时间应当按照发生继承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因此,王先生的房产已满五年,应免征营业税。

   三、法律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不再执行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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