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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育子女具有怎样的法律地位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10-05 10: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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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 人工生育/法律地位/婚生子女

  长期以来,人类的生殖繁衍均是遵循传统的自然生殖方式进行,如男女性交、输卵管内卵子受精、受精卵植入子宫、子宫内妊娠这些男女互补的自然步骤。因此产生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由相应的法律规范来调整。但随着医学和遗传学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工生殖技术应运而生,使以传统自然生殖方式为基础的立法受到了挑战。如何确定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成为目前各国亲子法所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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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人工生育子女概述

  人工生育子女是指非通过男女之间自然的性行为而是利用人工生育技术受胎而出生的子女。人工生育技术又称为辅助性生育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1799年英国完成了人类第一个人工授精成功的案例,1978年世界上第一个试管婴儿也在英国诞生。中国首例试管婴儿于1980年诞生,并且在1982年首例使用冷冻精液进行人工授精并获得成功。

  医学上的突破性创举将人类生殖技术推入新纪元,为确保人工生殖技术的正确运用,保障人工生育子女的最大权益,各国均认识到应尽早予以立法。我国目前关于人工生殖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现行婚姻法对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也无明确规定。由于人工生育子女种类多,情况复杂,随之带来的法律纠纷问题也会不断增加,因此,我国应尽早在这部分立法上有所规定。

  二、 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

  传统的亲子关系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血亲关系,它强调亲子间的生物学联系,是指直接以血缘为纽带而发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另一类是拟制血亲关系,是指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继父母和继子女间的关系。而人工生育是将性与生育相分离。目前人类已具备使一个孩子有5位父母的可能:精子捐赠者、卵子捐赠者、怀孕母亲、抚养孩子的父母。

  (一) 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法将精液植入女性生殖道,以使其怀孕的技术。其直接临床功能是代替两性的结合,解决男性不育问题。以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体内授精子女分为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和异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

  1、 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

  同质人工体内授精(artificial insemination by husband,AIH),是指以丈夫的精子注入到妻子体内,受精卵在妻子子宫内着床、发育并分娩。由于同质授精的精卵细胞来自于夫妻双方,夫妻与所生子女具有真实的血缘关系,与自然受胎的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故依据婚生推定理论,该子女应当然解释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1)在妻子欺骗或未争得丈夫的同意实施AIH,丈夫隐瞒妻子进行AIH时,对于AIH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复函规定人工生育子女作为婚生子女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和双方一致同意的意思表示。但对于同质人工体内授精子女来说,笔者认为不管是妻子欺骗或未争得丈夫同意实施AIH,还是丈夫隐瞒妻子进行AIH,对于AIH子女都应视为婚生子女。其出发点在于保护子女的最大权益。

  “依据婚生推定理论,妻子在婚姻关系中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为婚生子女,丈夫如果要否认该子女非其亲生,须得证明该AIH子女与他没有真实的父子女血缘关系。在AIH场合,妻子虽未经丈夫同意而实施手术,但该子女却是丈夫的亲生子女,因而丈夫不能否认。” [1]

  “夫同意而妻不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亦应承担其婚生子女的地位。” [2]

  (2)由于医生的过失将误用第三人的精液注入到妻子体内而出生的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如果夫妻双方就采用同质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方式达成协议,但由于医疗单位的过失,误用第三人的精液进行了人工授精,所生子女仍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存在,夫妻双方可要求医疗单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有学者主张适用婚生子女的否认制度,丈夫有权提起否认之诉。如胜诉,该子女确定为非婚生子女。他们认为丈夫既然与该子女无真实的血缘关系,即符合现行法中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要件,因而丈夫有否认权。这种“旧瓶装新酒”的办法对所生的子女严重不利。一旦丈夫提起否认之诉,则该子女在法律上就被沦为没有父亲的孩子,其法律地位可能连非婚生子女都不如,至少非婚生子女可以通过其真实生父自愿认领或请求法院强制认领来确定生父。因此,在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应该将此子女作为AIH即婚生子女来看待,至于由于医生的过失导致丈夫利益受损,可通过医院承担医疗赔偿责任的途径给予经济上的救济。

  (3)在事实婚姻下,所生AIH子女法律地位的确定问题。

  所谓事实婚姻,是指不具备形式要件的结婚,即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且社会上一般地承认其为夫妻。

  婚姻法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有效,当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其婚姻关系无效,从而所生子女当然应为非婚生子女。

  笔者赞成此观点,因为现婚姻法明确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后形成的事实婚姻为非法的婚姻,因而所生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尽管实施了同质人工体内授精技术,然而,可以通过非婚生子女准正制度将AIH子女地非婚生子女地位转为婚生子女的地位,从而保护了AIH子女的根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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