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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彩礼能否返还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09-29 1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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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双方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生女,彩礼也大多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用品,这种情况下。

   案情简介

   2006年3月,20岁的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邻村19岁的刘某,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于同年5月1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7年8月刘某生一女。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吵闹,直至相互打骂。刘某不堪忍受,携带女儿搬回娘家居住。2008年7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与刘某离婚。法院行使释明权,告知其与刘某的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仅能处理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李某遂提出要求刘某返还彩礼11000元,并抚养女儿的诉讼请求。刘某辩称,彩礼大多已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物品及举办婚宴,不同意返还。并要求分割其和李某在结婚过程中收到的礼金6000元。庭审中,被告刘某表示愿意抚养女儿,原告李某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20元。

   分岐焦点——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

   对于本案的彩礼能否返还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同居生活,并生育女儿,彩礼用于购买结婚所需的物品,作为生活用品,不应返还。

   另一种意见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前提条件,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同居生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彩礼应酌情予以返还。

   简要评析

   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是一起抚养关系、婚约财产纠纷案。对于同居人身关系的处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3条、第32条、第46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尽管人民法院对于无配偶者之间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予受理,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也就是说,对于无配偶者之间在非法同居期间有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的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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