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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来源:扬州离婚律师   网址:http://www.yzlhvip.com/   时间:2016-11-15 15: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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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张X因与被上诉人曹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北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6)五法北民初字第9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经审理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97年10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0月31日生育一女孩曹X雨。2002年10月双方协议离婚,2003年11月18日又办理了复婚手续,但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双方仍然不能正确处理生活出现的各种矛盾,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上诉人现起诉要求与被上诉人离婚,被上诉人表示同意离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有:本市**路24号6幢2单元503号住房一套、长虹彩电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音响一套、大床一张、衣柜一个、云AEJ731昌河微型车一辆(尚欠部分购车款)。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曹X现居住的本市**路24号(现门牌号**路76号)6幢2单元503号住房是被上诉人所在单位分的福利房,购房款为40245.4元,2005年2月1日上诉人张X、被上诉人曹X用此套房屋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了35000元贷款,期限5年,现尚欠28258.43元未还(至上诉人起诉之月止)。该房屋经有关机构鉴定评估,现市场价为127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张X与被上诉人曹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双方婚生女儿曹X雨由上诉人张X负责抚养,被上诉人曹X从2006年6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450元,付至曹X雨年满18周岁止,被上诉人曹X享有对曹X雨的探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昆明市**路24号(现门牌号**路76号)6幢2单元503号住房一套归被上诉人曹X所有,被上诉人曹X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补偿上诉人张X49371元,该房今后的银行贷款由被上诉人曹X负责偿还;其它财产:长虹彩电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洗衣机一台、床一张、衣柜一个归上诉人张X所有,其余财产归被上诉人曹X所有(尚欠购车款由被上诉人曹X负责偿还);

  四、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758,房屋评估费800元,共计人民币2558元,由上诉人张X承担1558元,被上诉人曹X承担10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二○○六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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